湖北日報訊 (記者王馨、江卉、通訊員金安祠)日前,省政府印發《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2016年6月底前,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普遍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與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法律顧問體系。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專兼職法律顧問隊伍,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擔任本級政府首席法律顧問??h級以上政府依托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室,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法律顧問日常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有關內設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機構)法律顧問日常工作??h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智庫,實現資源共享。
根據《意見》規定,政府法律顧問可參與本級政府、本部門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或法律風險評估;參與政府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參與本級政府、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中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本級政府、本部門重大民商事行為提供合法性審查或提供法律咨詢、論證意見;代理本級政府、本部門參與訴訟(仲裁)活動和處理非訴訟糾紛;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
《意見》還詳細規定了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的條件、選聘程序以及履職要求、運行機制、管理保障等問題。
據悉,省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已于2005年設立“省政府法律顧問室”,與省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至今,該室已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各類法律顧問事項922件,數量呈逐年增長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