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能否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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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間,嚴某與君某公司每?2 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載明嚴某從事速遞物流外包工作,履行地為?某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太某分公司。

2017 年 12 月 25 日,嚴某向君某公司發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書,君某公司收函后予以拒絕,要求簽訂 2 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多次告知逾期視為放棄簽約。嚴某拒絕簽署 2 年期勞動合?同,并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君某公司是否應與嚴某簽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無固定期間勞動合同?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系?強制性規定和特別條款,相對于其他一般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則,該條?款應當優先適用,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協商一致被派遣?勞動者主動請求與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郵政公司太某分公司是嚴某的用工單位,君某公司系嚴某的?用人單位,君某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通知嚴某簽訂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嚴某認為君某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與君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嚴某作為?勞務派遣員工要求君某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律上的依據。

總結: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關于該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的通知》粵高法發〔2018〕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務派遣單位在與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被派遣人員續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審慎而行,尤其注意?當地的地方性規定及司法裁審口徑,以避免因此為企業造成勞動用工?的法律風險。(作者: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