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某科技公司承包某平臺的配送服務,并與辛某簽訂《網?約配送員協議》,約定辛某按照平臺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自主選擇?接收服務事項,并在接單后及時完成配送服務,收取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或獎勵;服務費及活動獎勵的計算標準以平臺實時顯示的數據為?準;辛某提出結算申請后 3 個工作日內,某科技公司將服務費及活動?獎勵等費用支付至辛某銀行賬戶。辛某選擇參加該科技公司“樂跑”?活動,該活動要求辛某每天最少上線 8 小時、最少完成 30 個訂單,??10:30-13:30 及 17:30-19:30 必須在線,一周最少完成 200 單,??以每周完成的訂單數量按照不同區間不同價格計算配送費。后辛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辛某與某科技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8 日開始存?在勞動關系。仲裁裁決確認辛某與某科技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辛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根據某科技公司與辛某之間簽訂的《網約配送員協?議》,辛某按照平臺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 自主選擇接收服務事項,?并在接單后及時完成配送服務,收取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或獎勵。由此?可見,某科技公司與辛某之間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特征不明顯,雙方之間簽訂的《網約配送員協議》欠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并非勞動合同。雖然辛某參加了“樂跑”活動,且該活?動對在線服務時間及訂單量有一定的要求,但“樂跑”活動本質仍屬 激勵性活動,辛某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及是否完成活動要求,即辛某 具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從而有別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常規化管?理,故法院最終判決辛某與某科技公司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總結:以互聯網為依托的新就業形態對勞動關系的司法審查認定?帶來了新的挑戰。此類案件審理,應注意新就業形態與傳統追求穩定 的勞動關系之間存在差異,既要關注對新業態從業者的權益保護,也 要關注對網絡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促進。判斷企業與相關從業人 員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重點審查:企業對員工是否進行日常的用工管 理,從業人員接單是否享有自主權,雙方之間在人格上、經濟上、組 織上是否存在依附性等。(作者: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